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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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是否需要作業?作業項目有哪些?
答:
一、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均應參加作業;被告得依其志願選擇參加作業與否。至於收容少年、學生、受觀察勒戒人及受戒治人等,則依其處遇需要,從事適當之教化活動、習藝或技能訓練等。
二、作業方式包含自營作業、委託加工作業、指定(含自主)監外作業、視同作業等:
(一)自營作業:依本監屬性、特色發展具技術性及符就業市場需求之作業項目。從原物料採購,到自營產品生產製造、品質管控及帳務管理等,一整套營運銷售模式,俾利收容人出監後能順利就業或自行創業,達復歸社會目的。
(二)委託加工作業:由本監與外界廠商簽訂委託加工承攬契約,於考量矯正目的、機關安全及外界廠商需求下,作業項目以無戒護安全之虞及培養收容人勤奮自主態度之品項為主。
(三)指定(含自主)監外作業:指受刑人在非監獄管理範圍內之特定場所作業,包含監外作業(有戒護)及自主監外(無戒護,詳如備註)。
※備註: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1日起為幫助受刑人提早適應社會,乃讓符合資格且表現良 好受刑人至監獄外工作,以協助收容人累積職場實務經驗,達順利就業目標。
(四)視同作業:指受刑人從事機關內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監獄管理需求項目之作業。
【問2】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每日作業時間﹖何時得停止作業?
答:
一、作業時間:每日不得逾 8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
二、得停止作業情形:
(一)國定例假日。
(二)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但停止作業期間最長以7日為限。
(三)因其他情事,監獄認為必要時。
(四)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第2項外,不停止作業。
(五)上述情形經受刑人請求繼續作業,且符合監獄管理需求者,從其意願。
【問3】作業有領薪水嗎?勞作金(薪水)是否可以自由動支?出監可否領回嗎?
答:
一、凡參加作業之收容人均應給與勞作金,並依其實際作業時間及成績勞作金(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之。
二、第4級、第3級、第2級、第1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1/5、1/4、1/3、1/2範圍內自由使用。惟收容人如有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之需求時,應敘明用途、品項、使用額度或其他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
三、非自由使用部分則由矯正機關予協助儲蓄,於出監(所)時發還,做為日後更生之用。
四、出監勞作金領取:機關於收容人出監當日結清並給與勞作金。其未領回者,限期通知其領回。
五、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由機關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機關予公告並限期領回。經通知或公告限期領回期滿之日起算6個月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問4】收容人可以參加職業訓練嗎?能否取得證照?
答:
一、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之職業訓練非常重視,其目的是使收容人學得一技之長,俾利離開矯正機關後易於謀職。因此,收容人可以依其志趣報名參加職業訓練。
二、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練之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遴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依刑法修正有下列三種情形:
(一)最近半年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二)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三)結訓後五年內合於報請假釋(免訓、停止執行)要件或期滿出矯正機關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非隔離犯者。
(五)參訓者以未曾接受監所技能訓練者為優先。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之職業訓練分為考取證照技訓班及短期技訓班,如收容人參加考取證照技訓班,結訓後經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他專業機構舉辦之技能檢定合格,即可取得證照。
【問5】機關是否有辦理就業宣導或職業介紹?
答:
一、各矯正機關每月邀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或縣市政府就業服務機構或更生保護會各分會人員,蒞監辦理促進就業課程,提供即將出監之收容人就業資訊、職業介紹宣導及就業輔導,以熟悉就業與職訓相關資訊,並配合勞動部「一案到底」就業服務,依出監收容人意願轉介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俾利出獄後,謀職就業能無縫接軌。
二、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後,可攜帶出監(所、校)證明,至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尋求協助,或親臨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站)櫃台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申請就業媒合、查詢職業技能訓練班別等,對於有意創業者,亦可向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尋求資源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