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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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健保與醫療事項 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新收與執行事項 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生活管理事項 結(離)婚相關事項 出入監證明申請相關事項
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移監相關事項 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問1】入矯正機關執行時,可否購買物品?有限制規定嗎?
答:
一、入矯正機關執行時,攜帶之金錢應交由機關代為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用以登載 機關內之購物及其他支出紀錄。
二、收容人向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申購之物品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物品」(食品類)與「非一般性 物品」(電器、電池、棉被等非食品類)。販售物品價目明細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以低於市價販售,並於機關接見室及場舍公開,使外界及收容人知悉。
三、矯正機關基於維護秩序與安全,一般性物品每人每日消費以新臺幣(以下同)300 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每日消費金額以 600 元為限。又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四、非一般性物品消費金額分別超過 300 元及 600 元時,須分別經教區科員及機關首長核准後,始能購買。
【問2】想要領回保管物品或保管金,該如何申請?
答:
一、 申請方式與程序:
(一)收容人或其親屬親自申請:由收容人或其親屬向機關提出申請,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經核准後,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金額(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二)利用網路申請: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eservice.moj.gov.tw/)申請,機關接收後將申請案件轉送承辦人員,審核確認收容人或其親屬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及委託書影本無誤後,郵遞通知申請人到機關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
二、禁見被告申請領回保管物品,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後,按程序一之(一) 辦理。
三、申請領回保管金或保管物品,收容人仍在矯正機關內者,應經其書面同意;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者,領回人並應備妥該收容人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問3】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沒錢返家,該怎麼辦?
答:
收容人釋放前,倘返鄉車資不足,得向機關提交出監協助需求報告單,並於填寫「更生保護申請書」經審查核准後,由更生保護會資助返鄉旅費;如為身心障礙,經評估無法自行返家者,由機關先行聯繫其親友至機關接返,或聯繫更生保護會人員陪同搭乘計程車載送返家;倘屬無法自理生活且無家可歸者,則聯繫更生保護會或社政單位(如臺中馨園、宜蘭渡安居、花蓮主愛之家及街友中心等女性更生人安置機構)協助安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