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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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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及寄入物品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32178

接見室位置

壹、各類別接見方式說明:

 

一、一般接見:

(一)申辦方式:

1、先填寫「接見申請單」、「送入物品申請單」再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

2、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登記接見窗口辦理。

3、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4、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二)攜帶證件:

1、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

2、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兒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

3、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另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

(四)收容人接見對象:

1、受刑人接見對象:

(1)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

(2)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2、受戒治人接見對象: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典獄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3、被告接見對象:得與任何人接見,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或禁止被告接見。

4、觀察勒戒受處分人: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之人接見。

(五)收容人接見次數計算方式:

1、受刑人:

(1)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

(2)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

(4)第一級受刑人每1天接見1次。

2、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1次。

3、被告:每日得接見1次。

4、觀察勒戒受處分人:每週得接見1次。

5、上述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二、增加接見:

(一)申請條件:

1、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受刑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穩定接見人或受刑人情緒之需要。

4、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二)申請程序

   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如附件)並載明具體事由,至登記接見窗口申辦。

(三)審核標準及程序

1、經典獄長或授權人員審認符合規定,載明核准理由後,申請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登記接見窗口辦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文件、說明,或依職權主動調查。

2、如核准理由係勾選「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之事由,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

三、彈性調整接見:

(一)申請條件

1、基於管理事由:

(1)監獄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監獄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 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

(1)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其他事由:

(1)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二)申請程序

   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如附件)並載明具體事由,向指定服務窗口申辦。

(三)審核標準及程序

  經典獄長審認符合規定,載明核准理由後辦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文件、說明,或依職權主動調查。

四、延長接見:

辦理一般接見、增加接見或彈性調整接見者,囿於每次接見時間之限制,如有延長時間之必要時,得於辦理接見登記時,依收容人適用之矯正法規規定提出申請,由典獄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

五、辦理各類接見(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彈性調整接見及延長接見)如有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時,一律於接見室寄物窗口辦理,並依規定填寫「送入物品申請單」,經管教人員確實檢查有無損害收容人健康、夾帶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或有礙改過遷善等情形,通過檢查者於接見結束後始發予收容人簽收攜入。

貳、寄入飲食物品規定如下:

 

一、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應接受檢查。

二、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以下列為限:

(一)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送入飲食之次數:

1、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2、被告每日一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

4、受戒治人除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元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中秋節外不得送入飲食。

5、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與必需物品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三)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2、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3、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4、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5、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6、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7、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三、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應於「送入物品單申請單」註明送入人,並登記購買處所,如涉及違法當應自負法律責任,若摻雜或夾藏違禁物品,經查獲為本監收容人與之串通者,收容人以違反監規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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