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及寄入物品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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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各類別接見方式說明:
一、一般接見:
(一)申辦方式:
1、先填寫「接見申請單」、「送入物品申請單」再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
2、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登記接見窗口辦理。
3、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4、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二)攜帶證件:
1、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
2、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兒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
3、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另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
(四)收容人接見對象:
1、受刑人接見對象:
(1)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
(2)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2、受戒治人接見對象: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典獄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3、被告接見對象:得與任何人接見,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或禁止被告接見。
4、觀察勒戒受處分人: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之人接見。
(五)收容人接見次數計算方式:
1、受刑人:
(1)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
(2)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兩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
(4)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2、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1次。
3、被告:每日得接見1次。
4、觀察勒戒受處分人:每週得接見1次。
5、上述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二、增加接見:
(一)申請條件:
1、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受刑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穩定接見人或受刑人情緒之需要。
4、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二)申請程序
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如附件)並載明具體事由,至登記接見窗口申辦。
(三)審核標準及程序
1、經典獄長或授權人員審認符合規定,載明核准理由後,申請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登記接見窗口辦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文件、說明,或依職權主動調查。
2、如核准理由係勾選「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之事由,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
三、彈性調整接見:
(一)申請條件
1、基於管理事由:
(1)監獄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監獄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 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
(1)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其他事由:
(1)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二)申請程序
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如附件)並載明具體事由,向指定服務窗口申辦。
(三)審核標準及程序
經典獄長審認符合規定,載明核准理由後辦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文件、說明,或依職權主動調查。
四、延長接見:
辦理一般接見、增加接見或彈性調整接見者,囿於每次接見時間之限制,如有延長時間之必要時,得於辦理接見登記時,依收容人適用之矯正法規規定提出申請,由典獄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
五、辦理各類接見(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彈性調整接見及延長接見)如有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時,一律於接見室寄物窗口辦理,並依規定填寫「送入物品申請單」,經監方確實檢查有無損害收容人健康、夾帶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或有礙改過遷善等情形,通過檢查者於接見結束後始發予收容人簽收攜入。
貳、寄入飲食物品規定如下:
一、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應接受檢查。
二、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以下列為限:
(一)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送入飲食之次數:
1、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2、被告每日一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
4、受戒治人除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元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中秋節外不得送入飲食。
5、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與必需物品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三)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2、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3、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4、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5、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6、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7、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三、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應於「送入物品單申請單」註明送入人,並登記購買處所,如涉及違法當應自負法律責任,若摻雜或夾藏違禁物品,經查獲為本監收容人與之串通者,收容人以違反監規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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