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離)婚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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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健保與醫療事項 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新收與執行事項 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生活管理事項 結(離)婚相關事項 出入監證明申請相關事項
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移監相關事項 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問1】請問男(女)友在矯正機關內收容,可以辦理結婚嗎?
答:
一、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結婚,因此,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無須在監內辦理結婚。
二、為完善收容人結婚制度,收容人可提出報告申請並檢附男女雙方身分證影本各乙份,經核准後辦理,機關將通知其家屬(長),並協助戶政機關完成相關手續。
三、申請方式:結婚當事人因收容在矯正機關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另一方當事人(未在矯正機關者)可攜帶相關文件逕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日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或商請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協助至該矯正機關,查實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相關文件,辦妥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四、所需相關文件為結婚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居留證或護照)、印章(或簽章)、又當事人應備妥一年內之彩色照片一張。
【問2】夫(妻)因犯罪被判刑入監執行,要與其離婚,如何提出申請?
答:
一、夫妻有一方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者,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之訴訟。
二、收容人與配偶協議離婚後,由收容人填寫正式(經機關長官簽核)報告單述明離婚意旨,並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再填寫離婚協議書與委託證明書。上述資料完備後,收容人配偶可持資料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三、另亦可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並說明夫(妻)在某矯正機關執行,戶政人員會與該矯正機關之戶政事務所聯繫,委請代辦離婚手續。此外,戶政事務所會函請矯正機關配合辦理,並提供辦理離婚手續所需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