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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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健保與醫療事項 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新收與執行事項 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生活管理事項 結(離)婚相關事項 出入監證明申請相關事項
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移監相關事項 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問1】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答:
一、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同住。
二、對象: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
三、要件: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9分以上。
四、期間: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以每月1次,每次不逾7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每次得准延長1日至3日。
五、申請程序:符合條件之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等文件。機關對申請者核實審查,並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辦理與眷屬同住。
【問2】辦理與眷屬同住需要攜帶什麼文件?有何注意事項??
答:
一、本國籍眷屬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外籍眷屬務必攜帶居留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並於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到受刑人執行機關辦理與眷屬同住事宜。
二、注意事項:
(一)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點交予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二)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三)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四)宿舍內,不得有吸菸、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五)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六)同住期間屆滿,即應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七)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