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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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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3696

  *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健保與醫療事項   *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新收與執行事項   *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生活管理事項      *結(離)婚相關事項      *出入監證明申請相關事項 
 *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移監相關事項      *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問1】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答:

一、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同住。

二、對象: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

三、要件: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9分以上。

四、期間: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以每月1次,每次不逾7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每次得准延長1日至3日。

五、申請程序:符合條件之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等文件。機關對申請者核實審查,並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辦理與眷屬同住。

【問2】辦理與眷屬同住需要攜帶什麼文件?有何注意事項??

答:

一、本國籍眷屬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外籍眷屬務必攜帶居留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並於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到受刑人執行機關辦理與眷屬同住事宜。

二、注意事項:

(一)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點交予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二)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三)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四)宿舍內,不得有吸菸、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五)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六)同住期間屆滿,即應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七)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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