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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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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5350

 *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健保與醫療事項   *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新收與執行事項   *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生活管理事項      *結(離)婚相關事項      *出入監證明申請相關事項 
 *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移監相關事項      *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問1】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答:

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除禁止通信之被告外,於完成新收程序,配入場舍後即可發受書信。

【問2】請問收容人因故無法自行書寫,如何發信?

答:

一、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二、收容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收容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

【問3】請問各類收容人發受書信之對象規定為何?

答:

一、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通信對象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原則不予限制或禁止。

二、被告及民事被管收人發受書信對象為任何人,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發受書信之對象。

三、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得與非親屬、家屬發受書信,但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者為限。

四、受觀察勒戒人發受書信對象原則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五、收容少年發受書信對象為親友。

六、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發受書信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七、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

【問4】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嗎?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可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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