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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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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8101

 *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健保與醫療事項   *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新收與執行事項   *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生活管理事項      *結(離)婚相關事項      *出入監證明申請相關事項 
 *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移監相關事項      *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問1】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二、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三、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匯票或本票為限。

(一)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由送入人至接見室填寫申請單,將欲送入之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二)以現金袋、郵政匯票或本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或郵政匯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或開立本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並於信封上詳細記載收容人姓名、編號、所屬場舍及送入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問2】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二、送入飲食之次數:

(一)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但經法院、檢察官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機關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二)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戒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戒治人,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三)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

三、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為限。

【問3】若要送入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件為限;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三件為限;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親友照片三張。另,眼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二、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三、送入之方式如下:

(一)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二)循寄入方式為之者,由機關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 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問4】若要送入非問3之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一)報紙或點字讀物。

(二)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三)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四)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五)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六)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七)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二、送入之方式如下:

(一)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二)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問5】機關拒絕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理由為何?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

一、未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有關時間、種類、數量(額)、次數、程序等規定辦理。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三、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四、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五、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問6】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答:

經機關許可得持有個人電器用品之收容人,得向機關提出申請後購買,不得由外界送入電器用品。

【問7】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答:

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之門市部購買食品,由機關轉送予收容人,每次購物以新臺幣2000 元為限。又電器、電池及香菸係屬矯正機關內限制使用之物品,並未開放供收容人親友選購。

【問8】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收容人應向機關提出申請及明細單,載明郵寄物品品名與數量,經機關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二、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方式,或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寄(送)入之物品應符合明細單上之物品品名與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以利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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