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費用繳納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 資料點閱次數:8794
※關於受戒治人相關費用規定
一、強制戒治期間所需繳納之費用
法務部對戒治費用之收取均有明確的標準及計算方法,且一體適用,不因個案狀況有所差別。同時,應繳納之數額,受戒治人在完成戒治處分後依法務部核定之計算標準及實際戒治日數核算之,並於辦理出所或移送其他處所時,一併檢具繳納通知單送交予各位同學或扶養義務人來簽收。有關強制戒治期間所需繳納的相關費用,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及「法務部所屬戒治所費用收取作業要點」之規定,分列如下:(單位:新臺幣)
一
|
伙食費 |
每人每日
|
67元
|
二
|
授課鐘點費 |
每人每日
|
30元
|
三
|
教材編印及書籍費 |
每人每日
|
6元
|
四
|
藥品材料費 |
每人每日
|
10元
|
五
|
尿液篩檢材料費 |
每人每次
|
200元
|
附註:受戒治人在戒治處所因個案所需支出之其他費用,依個案實際支出為計算依據。
總計每個月需繳交約( 67 + 30 + 6 + 10 )× 30天 + 200元 ≒ 3590(元)之費用,日後若有實施技能訓練課程,另收技訓材料費(每人每日11元)。這些費用將自受戒治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所有費用待各位出所當天一併結算扣除,未繳之餘額,在出所時將發給繳納通知單並註明待繳餘額及餘款繳納期限,請於繳納期限內到戒治所繳納或劃撥到戒治所郵政劃撥帳戶,逾期未繳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其他:
在所執行戒治處分,逾期未繳納戒治費用於45天內本所將進行書面催繳通知,催繳後30日內尚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繳納方式:
- 至本所總務科出納繳納。
- 郵政劃撥:
受款人戶名: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
郵政劃撥帳號:42034764 - 銀行匯款:
受款銀行:臺灣銀行鳳山分行
受款人戶名: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301專戶
帳號:02503607140-1
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但書」之規定,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的人,可以於戒 治期間,或戒治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免繳戒治費用。
- ★免繳戒治費用應備文件
(一)自首者:有以下任一項可茲證明為自首之文件。
- 法院刑事判決書。
- 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
- 警局公函。
(二)貧困無力負擔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之文件(鄰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無法辦理免繳戒治費用)。
- 本人為低收入戶者:應攜帶戒治期間之低收入戶證明。
- 同戶籍中之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子女任一人為低收入戶者:應攜帶其於受戒治人戒治期間之低收入戶證明及戶籍謄本(或有同戶證明戶口名簿影本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