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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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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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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2888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申請方式:

(一)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時至11:00時及下午13:30時至16:00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機關總務科名籍股提出申請。

(二)電話預約:

1.為能確認律師與被告或受刑人間之委任關係,律師辦理預約接見須已完成委任程序且以曾親臨本監辦理接見者為限。

2.請於上班日17:00前傳真已蓋繫屬院檢收狀章之委任狀或庭期未到之開庭通知書,另請於空白處寫明律見預約時間,並以電話確認;因故無法依預約時間前來接見時,請提前來電取消接見。

二、應備文件:

(一)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二)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五)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本機關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本機關查驗。

三、機關承辦窗口連絡方式:總務科名籍股,連絡電話:07-7920586#248#249#251

四、注意事項:

(一)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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