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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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健保與醫療事項 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新收與執行事項 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生活管理事項 結(離)婚相關事項 出入監證明申請相關事項
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移監相關事項 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問1】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答:
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 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返家奔喪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死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登記)。
(二)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出殯)前 2 日。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https://eservice.moj.gov.tw/1219/?Page=1&PageSize=30&type=441&alias=depts&deptName=監獄)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五、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問2】收容人親屬病危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答:
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 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病危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二)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 3 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 3 日內。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https://eservice.moj.gov.tw/1219/?Page=1&PageSize=30&type=441&alias=depts&deptName=監獄)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五、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友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問3】收容人親屬因災害致遭受重大傷害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答:
一、要件: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列災害(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 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災害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二)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https://eservice.moj.gov.tw/1219/?Page=1&PageSize=30&type=441&alias=depts&deptName=監獄)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五、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友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問4】返家探視的申辦文件,一定要親自到機關遞交紙本嗎?
答:
為達簡政便民,並提升返家探視之辦理效率,因此收容人親友申辦返家探視時,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相關應備文件。
【問5】返家探視的日期能由收容人家屬或親友自行決定嗎?
答:
矯正機關核准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之申請後,即儘速擇日安排相關戒護返家奔喪(探視)勤務。又基於機關人力運作及戒護安全等考量,因此返家奔喪(探視)的日期無法由收容人家屬或親友自行決定,惟針對申請返家奔喪之案件,機關原則上仍會在喪葬(出殯)前完成返家奔喪。
【問6】返家探視的日期能事先通知收容人家屬或親友嗎?
答:
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因此返家奔喪(探視)的日期及時間無法事先通知收容人家屬或親友,惟機關於抵達返家奔喪(探視)地點前仍會通知收容人家屬或親友。
【問7】返家探視的交通及相關費用,是由收容人負擔嗎?
答: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返家探視的交通及相關費用應由收容人負擔,負擔方式包含從收容人本人保管金扣款,或由收容人親友代為繳納等方式。
【問8】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為何?
答:
一、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 2 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 80%以上且申請返家探視前 2 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得依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配偶、親屬或家屬。
二、次數:
(一)刑期未滿 3 年,每月 1 次。
(二)刑期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每 2 個月 1 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 2 級以上,得每月 1 次。
(三)刑期 7 年以上 15 年以下而累進處遇進至第 3 級,每 3 個月 1 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 2級,得每 2 個月 1 次;其進至第 1 級,得每月 1 次。
(四)刑期 15 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 2 級,每 3 個月 1 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 1 級,得每2 個月 1 次。
(五)無期徒刑,每 3 個月 1 次。
(六)65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 1 次,不受前述(一)至(五)的限制。
三、應備文件:返家探視申請書、返家探視訪談紀要表、家屬同意書、探視對象之戶政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四、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 40 小時,但遇有連續 3 日以上的紀念日或休假日時,得延長24 小時。以上時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外役監應依 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並告知受刑人。
【問9】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返家期間注意事項:
(一)返家探視前均會發給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及「家屬聯絡簿」,供受刑人知悉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及遵守之規定,及供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
(二)受刑人獲准返家探視後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應於指定期日回監報到。
(三)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四)外役監應按在途期間規定返家探視受刑人到家及離家時回報時間,並抽查其在家活動情形。
二、 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正當理由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外役監報告: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
(二)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三、外役監接獲報告後,將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經核准延期返監者,於返監之後,應補提出「事故證明」,若係住院者,則需住院證明。
四、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將以脫逃罪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另受刑人先前於外役監逐月逐級縮短之刑期亦將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