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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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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與執行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4
  • 資料點閱次數:6171

 *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健保與醫療事項   *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新收與執行事項   *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生活管理事項      *結(離)婚相關事項      *出入監證明申請相關事項 
 *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移監相關事項      *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問1】請問新收辦理流程為何?

答:

收容人新收辦理流程原則如下:

一、查驗收監(院、所、校)應備文件,如押票、執行指揮書、收容書或交付書等,並核對人別及身分證明文件,確認是否無誤。

二、對新收者之身體、衣類及其攜帶物品作詳細檢查(女性收容人由女性管理員為之),必要時得採 驗尿液,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除經檢查核可准予機關內使用之物品外,其他如金錢、貴重 物品及機關限制或禁止使用之物品,應交由機關代為保管,或通知親屬領回。

三、實施檢查,瞭解有無疾病或外傷。

四、告知應遵守事項,填載新收相關文件後配入舍房。

【問2】新收收容人何時可以添購生活用品?

答: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當天,即可購買生活必需用品。

二、矯正機關內備有個人盥洗用具、生活必需品及換洗衣褲等,供收容人及其親友選購。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門市選購後,由機關送交給收容人;或寄送金錢予收容人,供其自行選購。

【問3】機關提供給收容人的飲食、物品有哪些?不足者該如何準備?

答:

一、目前收容人三餐飲食,均由矯正機關按時提供;飲用水、制服褲 (含夾克)、公用餐具等亦由機關供應。

二、收容人新入矯正機關時,機關均會發放基本生活物資(包含內衣褲、牙刷、牙膏、毛巾、衛生 紙、香皂各 1 件),若認有不足時,可由親友寄(送)入或自費購買。

三、收容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自備日常用品時,可向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機關補助之。

四、收容人如急需日常用品時,亦可向機關提出申請,並依指定方式返還。

五、收容人日常生活用品如有特殊需求(如義肢、拐杖、假牙),可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協助代購,或由親友自接見室送入,另亦可申請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用品送入之方式請 參閱「陸、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之問答。

【問4】新收時,可攜入矯正機關的物品有哪些規定呢?

答:

一、矯正機關內場舍空間有限,新收攜入之物品以生活必需用品為限,且勿攜帶過量之物品。

二、金錢部分: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僅須負擔日常生活用品或健保看診掛號及部分負擔費用。另除購買電器用品外,並無大筆消費,故毋需攜入大筆金錢。

三、藥品部分:攜入藥品應以醫療需求為主,且須有完整藥袋、罹病醫院診斷證明、處方箋。另藥 品須完整未拆封並附成分說明,經機關衛生科醫師檢查評估後,核准者將發還收容人使用。

四、生活用品部分:個人身分證件、內衣褲、健保卡、襪、毛巾、筆、肥皂、牙膏、牙刷、信封、信紙、衛生紙及圖書雜誌等得以攜入。被、床單、枕頭等限單人尺寸。又如攜入特殊物品(如義肢、義眼、假牙等),經檢查核准後,即可使用。

五、 攜入衣物皆須送交檢查,原則如下:

(一)檢查係以衣物之整體性及收容人需求性為前提。物品如有妨害機關秩序、影響戒護安全、夾 帶違禁物品、不易或無法檢查、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與功能者,禁止攜入。

(二)電器用品不得攜入。但經移監(院、所、校)、借提寄禁攜入者,確認無誤後,許其更換標籤 後繼續使用。

(三)衣褲、被、床單、枕頭、襪、毛巾等用品,須泡水並拆開檢查。

(四)攜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情事時,機關將依法究辦。

【問5】成年受刑人發監執行地點是否得聲請至戶籍所在地矯正機關執行?

答:

成年受刑人執行地點原則係由案件繫屬檢察署依「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指揮至所轄鄰近之矯正機關執行。如受刑人欲聲請至戶籍所在地矯正機關執行,得於執行前具狀向原指揮執行檢察署聲請囑託他檢察署代為執行。

【問6】親友罹重病卻要入監服刑,請問何種情況下會被拒絕收監呢?

答:

一、受刑人入監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二)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四)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二、入監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病理報告或其他檢驗報告等,供機關及醫師查考。

三、被拒絕收監者,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問7】請問女性懷孕中,一定要入監服刑嗎?

答:

一、受刑人懷孕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依規定辦理拒絕收監;如未符合上述條件者,則需入監服刑。

二、懷孕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機關將安排於婦產科看診,以暸解懷孕週數及胎兒健康情形。懷胎滿五月以上者,如符合保外待產要件,則由機關協助其辦理。

【問8】即將入監執行,卻檢查出疑似罹患肺結核,該怎麼辦?

答:

一、入監前如發現疑似罹患肺結核,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檢察官聲請延後執行,如檢察官駁回延後執行之聲請時,機關仍會予以收監。

二、入監時,應檢具相關疾病診斷證明書及肺結核就診手冊,由機關安排醫師診療,並依醫囑辦理隔 離治療或相關就醫事宜。

三、如為確診個案,機關得視其病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禁臺北監獄附設桃園分監(女性) 接受治療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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