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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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健保與醫療事項
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寄入菜餚及物品相關事項
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新收與執行事項
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作業與技能訓練相關事項
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生活管理事項
結(離)婚相關事項
出入監證明申請相關事項
毒品戒治相關事項
移監相關事項
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問1】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辦理接見?
- 收容人(禁見收容人除外)於進入矯正機關,完成新收程序確認身分後,即可於規定接見辦理時間內辦理接見。
【問2】機關辦理接見的時間為何?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可以接見嗎?
- 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 原則上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另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若遇春節連續假日,接見日期及時間將公告於機關全球資訊網網頁及各機關接見室之布告欄中。
- 外役監獄因工作時間及性質特殊,接見辦理時間由機關視工作情形自行訂定。
【問3】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 接見辦理流程原則如下:
- 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
- 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接見室登記窗口辦理。
- 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 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 窗口接見(行動電話應先放保管箱內保管)。
- 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又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5歲之兒童(至多2人)。
【問4】如何查詢收容人是否收容在矯正機關或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 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收後,均會寄發「收容人入監(院、所、校)通知單」,告知接見、寄入郵包及相關規定,並提醒收容人親屬慎防詐騙電話。
- 由於矯正機關提供收容人個人資料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故於收容人入機關時,機關均請渠等自行填寫「收容人資料開放查詢意願表」,倘為勾選同意欄位者,始得提供查詢;另涉及個人隱私(如罪名、刑期、出監日期等)之資料部分,仍請逕詢收容人為宜。
【問5】進入矯正機關後,可以拒絕接見部分人嗎?
- 收容人欲拒絕接見部分特定對象,得親自書寫報告,敘明拒絕接見事由,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機關即將此報告作為拒絕辦理接見之依據。
- 收容人拒絕接見方式:
- 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申請拒絕接見部分特定對象,矯正機關會將收容人拒絕接見之人員名單,交由接見室列入管控。如遇該被拒絕接見者申請辦理接見登記時,接見室承辦人員會告知申辦者,該收容人拒絕與其接見。
- 收容人提帶至接見室時,若發現接見者為其欲拒絕接見之對象,可立即向主管反映並簽署「拒絕接見單」,該次接見即可取消。
【問6】機關拒絕或停止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 機關拒絕或停止接見之理由如下:
- 收容人違反紀律,經機關核定停止接見,停止接見期間應拒絕接見之申請。
- 收容人申請拒絕接見者。
-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 有妨害機關紀律或影響管理秩序之虞者。
- 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 攜帶武器、危險器具或違禁物品者。
- 冒名頂替他人者。另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 有妨害收容人的利益時。
- 行跡可疑者。
【問7】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原則上每天接見1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 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 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 受戒治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為最近親屬及家屬;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得與非親屬、家屬接見,但以有益於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始得開放接見。
- 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 收容少年每日接見以1次為原則;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 第四等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每週接見1次(任1天)、第三等受處分人每4天接見1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每週接見2次(任2天)、第一等受處分人每天接見1次。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
- 保安處分受處分人每週接見不得逾2次(任2天)。對象為受處分人之親友,但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機關得不予准許。
- 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問8】同居人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 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 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問9】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妻) 是否可以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
- 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機關得基於職權審查核准。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
- 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機關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權責准予辦理接見。
【問10】為何禁見被告不能接見?如何得知其解除禁見而去接見呢?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認為被告有因接見、通信而致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但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 禁見被告如獲解除禁見,即可發受書信及辦理接見,被告可寄信或申請電話接見通知家屬至機關辦理接見。
【問11】家裡發生重大事情,可否另外申請接見?
- 收容人家裡如發生重大事情(如發生變故、家人病危或喪亡等),得申請電話接見;另家屬前往機關辦理接見時,可向機關說明事由,由機關酌情延長接見時間或增加接見次數。
【問12】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接見?
- 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矯正機關已開放同囚配偶及直系血親與同在矯正機關收容之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
- 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次數:每月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 辦理方式:在監(院、所、校)之收容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另需6個月內無違規紀錄者,始可辦理。
- 矯正機關內之收容人(含同囚之任一方)如有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申辦同囚遠距接見。
【問13】請問什麼是通訊設備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 為便利收容人與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人接見,矯正機關設置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提供其等即時聯繫。申辦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終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範於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及機關公布之資訊。
- 適用對象:
- 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屬。
- 律師或辯護人。
- 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 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
-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 具身心障礙情形。
-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 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 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 每次接見以3人為限(遠距接見以2人為限)。
- 通訊接見時間及次數
- 遠距接見:申請接見日期以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為限,共分為以下5個時段,每次30分鐘為限。
第一時段為14:00~14:30
第二時段為14:30~15:00
第三時段為15:00~15:30
第四時段為15:30~16:00
第五時段為16:00~16:30 - 電話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依申請個案實際情形辦理。
- 遠距接見:申請接見日期以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為限,共分為以下5個時段,每次30分鐘為限。
- 申辦方式
- 填寫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請至本監接見室、鄰近矯正機關索取或至本機關網站下載填寫。
- 檢附証明文件: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檢具身份證影本、足以證明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影本、委任狀、律師證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 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將上述資料備妥後,以掛號郵寄或傳真至本監。
- 等候通知:經審查核准後,本監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回覆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
- 遠距接見:攜帶證件至鄰近矯正機關辦理,申請人依通知之日期、時間、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至鄰近矯正機關,填具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經審核身分通過後,即可與本監之收容人進行接見。
- 洽詢方式
- 電話:(07)7920586 轉 294。
- 傳真:(07)7925401。
- 遠距接見信箱:kswcemail@mail.moj.gov.tw。
【問14】請問要接見收容人,可以事先預約嗎?
- 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矯正機關可接受預約接見。
- 電話預約接見專線為02-23890810,另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以上系統可預約一般接見及遠距接見。
- 現場預約接見可於完成接見登記後,預約下次接見時間。
【問15】如何辦理電話或網路預約接見?
- 電話預約接見專線號碼為02-23890810,請依語音系統操作指示進行即可。另網路預約請登入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申辦。
- 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且曾至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1次以上或曾辦過遠距接見者。
- 預約時間:預約接見日之前7日0時起至前2日下午15時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 完成預約手續者,可於接見前一日以前揭電話或網址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下午15時前以網路或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取消預約。
- 預約接見服務不適用假日接見、春節及國定例假日。
-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預約接見時間前30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後,依申請之時段辦理接見。
- 預約接見申請人應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 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另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1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問16】如何辦理現場預約接見?
- 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為限。
- 現場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該接見日起二週內為限,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一次接見辦理時間。
- 現場預約接見完成後,機關得提供預約接見完成單作為憑證,另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機關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6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
- 現場預約接見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春節或國定例假日之接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