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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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說明
一、 適用對象:
1. 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屬。
2. 律師或辯護人。
3. 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1) 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
(2)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3)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4) 具身心障礙情形。
(5)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6) 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7) 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8)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4. 每次接見以3人為限(遠距接見以2人為限)
二、 通訊接見時間及次數:
1. 遠距接見:申請接見日期以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為限,共分為以下5個時段,每次30分鐘為限。
第一時段為14:00~14:30
第二時段為14:30~15:00
第三時段為15:00~15:30
第四時段為15:30~16:00
第五時段為16:00~16:30
2. 行動接見辦理時段: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班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14時至16時30分,每半小時一梯,共10梯。
備註:每梯均預留5分鐘進行證件核對,故接見時間每次調整為25分鐘。
3. 電話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依申請個案實際情形辦理。
三、 申辦方式:
1.填寫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請至本監接見室、鄰近矯正機關索取或至本機關網站下載填寫。
2.檢附証明文件: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檢具身份證影本、足以證明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影本、委任狀、律師證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3.以掛號郵寄或傳真申請:將上述資料備妥後,以掛號郵寄或傳真至本監。
4.等候通知:經審查核准後,本監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回覆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
5.遠距接見:攜帶證件至鄰近矯正機關辦理,申請人依通知之日期、時間、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至鄰近矯正機關,填具遠距接見登記單,經審核身分通過後,即可與本監之收容人進行接見。
6.行動接見:須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進行註冊,註冊完成進行開通及申請,經機關核准後,系統會於接見日前一日下午16時傳送訊息(簡訊/E-mail)通知;於指定時間開啟簡訊內的網址進行連結,接見開始前,請出示證件供戒護人員核對。
備註:本服務無法由獄方於後台進行登錄或代為申辦,請詳閱附件及網站說明進行註冊與申請,謝謝。
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ps://service.mjac.moj.gov.tw/MBLPWEB/Home/Index?ReturnUrl=%2fMBLPWEB%2f
有關行動接見相關資訊,建議下載附件查閱,謝謝。
四、 洽詢方式:
1.電話:(07)7920586 轉 294。
2.傳真:(07)7925401。
3.遠距接見信箱:kswcemail@mail.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