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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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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三階段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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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三階段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戒治處分之執行至少六個月、最長為期一年,新收入戒治所之受戒治人在經過新收調查、入所講習及考核後,將會分為三個階段依序進行戒治教育課程,這三個階段分別是調適期、心理輔導期、社會適應期;各階段處遇重點及課程內容如下:

 

一、調適期

1.處遇時間:至少滿四週。

2.處遇重點:培養受戒治人體力毅力,增進其戒毒信心。

3.課程內容:著重在受戒治人的生活規律性與調適課程之參與。

二、心理輔導期

1.處遇時間:至少滿十二週。

2.處遇重點:激發受戒治人戒毒動機及更生意志,協助其戒除對毒品之心理依賴。

3.課程內容:著重在受戒治人生活規律性、對毒品的正確認識及輔導課程的參與。

三、社會適應期

1.處遇時間:至少滿八週。

2.處遇重點:重建受戒治人之人際關係及解決問題能力,協助其復歸社會。

3.課程內容:著重在受戒治人生活規律性、社會資源運用之認識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

 

停止戒治要件

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六個月,並經過各階段戒治處遇成效評估為合格者,得由戒治所檢具事證,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後,辦理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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